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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执行。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矛盾时,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研究生参军入伍的,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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